长安大学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管理,发挥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平时开发利用,提高战时保护广大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的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西安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校区内的单建式(地下防空洞)人防工程、附建式(建筑物地下室)人防工程以及其它附属设施(如:建在人防工程出入口的建筑等)。
第三条 学校人防工程的建设应与民用建筑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四条 学校人防工程属国防工程,平时服务于学校建设和发展,战时无条件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五条 学校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管理坚持“平战结合、管用结合、以用促管”的原则。
第六条 武装部是学校人防工程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广大师生员工进行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对人防工程进行使用维护管理,对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完成战时赋予的人防任务。校属各单位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武装部依法依规进行人防工程的使用维护管理工作。全体师生员工有维护各类人防工程及设施设备安全的义务,有举报损坏人防工程和设施设备不法行为的权力。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使用
第七条 人防工程的使用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落实。
第八条 对于使用人防工程用于水、电、暖、消防、电信等公共保障服务的校内单位,需与武装部签订《长安大学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见附件)。未经签订,禁止使用。
第九条 对于利用人防工程开展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
(一)开展经营性的人防工程属于学校经营性房产,租赁与管理,按照《长安大学经营性房产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武装部与负责经营性房产租赁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单位)签订《长安大学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见附件)。
(三)武装部协助经营性房产租赁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单位)为租赁人防工程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向西安市雁塔区人防办和公安消防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人防工程使用证》和《使用人防工程消防安全许可证》。未办理者,不得经营。
第十条 使用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变更人防工程公共服务或经营用途,应报武装部审批,并重新签订《长安大学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一旦战备需要,使用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必须无条件在规定的时限完成平战转换,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第三章人防工程的维护
第十二条 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
(一)人防工程的日常维护责任,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落实。使用单位应指定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员,建立维护保养记录,按照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范落实保养措施,使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状态。
(二)人防工程日常维护管理达到的标准
1.防护密闭设备设施性能良好,启闭灵活;
2.各种金属和木质部件无锈蚀、损坏,门锁完好;
3.工程内部清洁、无渗漏水,空气和饮用水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风、水、电、暖、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4.进出口道路畅通,孔口伪装设施完好。
第十三条 人防工程的渗漏水处理、工程结构维修加固以及通风设备维修更换等重大维护管理由武装部负责。
第四章人防工程的安全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要加强对有关人员的人防工程知识、消防和防汛安全常识的培训教育。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要履行人防工程安全职责。建立消防、防汛、卫生等日常检查制度,配备消防、防汛器材和物资,制定人防工程安全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禁止下列危害人防工程安全的行为
(一)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
(二)向人防工程内及其孔口周围20米范围内排放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
(三)在人防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四)在人防工程安全使用保护范围(距人防工程围护结构5米)内进行取土、钻探、爆破等作业;
(五)堵塞、毁坏、擅自占用人防工程及其出入口;
(六)覆盖、损坏人防工程的测量标志以及标识标牌;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十七条 平时开发利用人防工程,使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在不改变人防工程主体结构,不拆除人防工程设施设备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前提下,向学校武装部申报,经审核,方可进行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
第十八条 武装部会同学校相关单位对人防工程的消防、防汛等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对于违反人防工程安全要求的使用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学校可对其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或终止其使用人防工程;或提请执法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武装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安大学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暂行规定》(长大军教〔2005〕11号)同时废止。
附件:长安大学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
长安大学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
为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学校人防工程的平时开发利用,落实“谁使用、谁维护、谁管理”责任,确保人防工程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根据《长安大学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办法》,特签订本责任书。
一、使用的人防工程基本情况
位置(楼号) |
| 使用面积 |
| |
使用用途 |
| 是否已局部改造 |
| |
有无主体结构明显变形 |
| 有无渗漏水 |
| |
使用单位管理人员姓名 |
| 联系方式 |
| |
武装部管理人员姓名 |
| 联系方式 |
|
二、武装部责任
1.履行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督促使用单位落实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
2.为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和平战转换提供法规和技术指导。
三、使用单位责任
1.履行对使用人员的人防工程知识、消防和防汛安全常识的培训教育与管理责任。
2.履行人防工程日常维护职责。保持人防工程出入口畅通,内部整洁;防护密闭设备、地面附属设施完好;原有风、水、电、消防系统工作正常。
3.履行人防工程安全职责。为使用的人防工程配备消防、防汛器材和物资。严禁在人防工程内生产、储存爆炸、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严禁从事非法经营活动。
4.发现人防工程渗漏水、主体结构变形等需重大维护或安全隐患,应及时向武装部报告。
四、其他事项
1.武装部会同有关单位对人防工程使用维护及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存在问题的使用者须按要求整改落实,未落实到位将按《长安大学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办理。
2.使用者变更人防工程使用用途,应报武装部同意后方可实施,并重新签订《长安大学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
3.使用者不得改变人防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防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在不影响人防工程功能的情况下,局部改造或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报武装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4.人防工程属于国防工程,一旦战备需要,使用者应迅速按时限完成平战转换,由人防部门统一安排使用。
五、《长安大学人防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一式两份,武装部与使用(主管)单位各执一份。
武装部负责人: (单位盖章) 电话:
使用(主管)单位负责人: (单位盖章) 电话:
年 月 日